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一般分为减持前披露、减持中披露和减持后披露。
股份减持的预先披露
股东减少通知规则
上市公司减持的信息披露
通过大宗业务减持的一般不需要进行预披露,承诺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预披露的除外。
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业务系统(包括大宗业务)减持股份,且预计未来6个月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额5%的公司,应当提前公告减持方案。
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提出投诉,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网站上予以公告。
当股东通过大宗业务减持5%时,需要停止业务并发布公告两天后才能继续减持。
当公告后可重启并触发披露义务的股份变动累计比例达到5%时,再次触发提示和公告义务。
证券法:投资者持有或者与他人合作持有上市公司已公布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%后,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。
股票减持通知的披露
股东减持的披露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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